北京天亿兴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与***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6民初1752号
原告北京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凯龙公司)与被告***、东山西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西海公司)、北京汇英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英恒信公司)、北京天亿兴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亿兴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丁颖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凯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梅、隗萌,被告东山西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超、张涛,被告汇英恒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亿兴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天亿兴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美凯龙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美凯龙公司为***垫付先行赔付款,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美凯龙公司有权垫付后向***追偿,故对美凯龙公司要求***给付先行赔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已经交纳的3万元质量保证金应当予以抵扣。***承租美凯龙的展位,应交纳相应的租金及管理费,现***欠付租金、管理费,故美凯龙公司要求***支付租金及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美凯龙公司计算的管理费金额有误,本院予以调整。关于营销管理费及物业费,无合同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美凯龙公司主张的律师费,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东山西海公司、汇英恒信公司、天亿兴隆公司并非涉诉合同的一方主体,故东山西海公司、汇英恒信公司、天亿兴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出租方美凯龙公司、管理方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四环分公司与承租方***签订《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租赁期限和服务期限均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三方继续签订合同,租赁期限和服务期限均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后调整展位,三方再次签订《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10064-AF01-T8-114194展位,展位位置位于综合馆A一楼B8020,出租给被告***,展位折合计租面积为62.49平方米,品类建材>基础建材>建材其他类,经营品牌曼瑞德,经营系列曼瑞德。承租方应于每一付款周期向美凯龙公司支付租金,并向管理方支付管理费(管理方就其所收取的管理费提供的管理服务包括市场管理、商品质量监督、品牌宣传及营销推广等)。租金单价按照以下方式执行:起始日期2018年12月11日,截止日期2019年3月31日,租金单价228元/平方米/月。管理费单价按照以下方式执行:起始日期2018年12月11日,截止日期2019年3月31日,租金单价152元/平方米/月。管理方可自行收取管理费,亦可从便于承租方缴费的考虑出发,委托红星美凯龙公司代为收取管理费。租赁期限和服务期限均自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3月31日。租金和管理费的付款周期为1个月。承租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分别向美凯龙公司和管理方支付保证金,其中:承租方应向美凯龙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30 000元。本合同终止后,在承租方没有未结客诉且质量保证金尚有余额的情况下,美凯龙公司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满三年后一次性返还。该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承租方未妥善履行本条约定义务的(包括但不限于及时送货和安装、三十天无理由退货、同城比价三倍退差、妥善处理顾客投诉等),红星美凯龙有权(但无义务)使用履约保证金向顾客作出先行赔付。履约保证金不足的,红星美凯龙有权垫付后向承租方追偿。承租方需双倍返还红星美凯龙公司已支付的先行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需支付给消费者的违约金),同时应当补偿红星美凯龙公司因履行对顾客的承诺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维修费、差旅费、鉴定费、律师费等),使红星美凯龙免受任何损失。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出现延期交货等原因导致顾客投诉。红星美凯龙向王卫新等22位顾客先行赔付共计1 184 807.65元。2019年3月***拖欠租金14 247.72元。拖欠管理费6 313.98元。 2019年4月,原告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与被告的租赁合同纠纷,律师费合计20 000元。原告已给付律师费20 000元。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赔偿款1 154 595.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2019年3月租金14 247.72元及管理费6 313.9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律师费20 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 874元,由北京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负担318元(已交纳);***15556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丁 颖
法 官 助 理   王梦璇 书  记  员   刘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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