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亿兴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宏泽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天亿兴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8409号
原告:北京宏泽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兴隆商业街110号。
法定代表人:陈利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春梅,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天亿兴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号昊天假日酒店416室。
法定代表人:任小格。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宏泽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天亿兴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登记立案期间,经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何秀芬进行调解,北京宏泽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宏泽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宏泽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宏泽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姜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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