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拓达鼎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2民初4568号
原告:**,女,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和县历阳镇华阳社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和县,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拓达鼎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大街3号院101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即被告***。
原告**与被告***、被告北京拓达鼎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达鼎诚装饰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暨被告拓达鼎诚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560.73元、误工费42000元(误工期120日,每天350元标准)、护理费9000元(护理期60日,每天150元标准)、营养费3000元(***60日,每天50元标准)、鉴定费210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58660.7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以拓达鼎诚装饰公司的名义承包了北京市西城区光大大厦二十一层金瓯投资公司办公室装饰工程。**自2018年8月13日开始在施工现场干活。2018年8月23日上午10时左右,**在施工中,码放材料板面滑落,致使**受伤,造成**损失。原、被告经协商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辩称,**所述不是事实。我以拓达鼎诚装饰公司承包了金瓯投资公司办公室装饰工程,但我与拓达鼎诚装饰公司未签订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不是我雇佣的,在装饰工程开始以后,我将工程中油工部分分包给了与我相识的***,**是由***雇佣的。对事故发生时间认可。事故当天,**所述其在梯子上干活不属实。**是想上窗台上干活,窗台边上有个2.5米×1.2米桌面(斜搭在窗台之下),**想扶着桌面上窗台上干活,但桌面倒了,**脚面受伤。当天我也在施工现场,**受伤后,**说她的脚可以动,我就考虑没有伤到骨头,就到楼下的药店给**买了药。后我到其他地儿办事。晚上,**爱人给我打电话,跟我说**的脚骨折。第二天***告诉我,**的脚确实骨折了。当天下午,医疗费是由***垫付的。过了几天,**爱人给我打电话说要私了,让我出3万元,我不同意,**爱人说要到法院解决。我为**治疗垫付了360元,已经转款给了**。针对**本次起诉,起诉书中列有***,但本次开庭,**没有提及***,不清楚是为什么。我认为,**受伤自身有责任,**完全可以使用梯子上窗台。**不是我雇佣的,我与**没有雇佣关系。因此不应由我和拓达鼎诚装饰公司承担责任。
拓达鼎诚装饰公司同意***的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拓达鼎诚装饰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拓达鼎诚装饰公司承包光大大厦二十一层金瓯资产管理办公室装修工程。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8年8月3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9月3日。***以拓达鼎诚装饰公司的名义组织人员负责该工程具体实施。
关于**受伤经过,***称:***承包光大大厦二十一层金瓯资产管理办公室装修工程后,将该工程中的油工部分分包给了***。**于2018年8月13日被聘用干活。2018年8月23日上午10时许,**在靠近窗户的梯子上干活,干完活准备下来时,因梯子的底下斜放着木板,该木板自行滑落,撞倒了**正在使用的梯子,导致梯子倒了,**受伤。****述称:在装饰工程开始施工以后,我将油工工程分包给了与我相识的***,**是由***雇佣的。事故当天(2018年8月23日),**是想上窗台上干活,窗台边上有个2.5米×1.2米桌面(斜搭在窗台之下),**想扶着桌面上窗台上干活,但桌面倒了,造成**脚面受伤。庭审中,**提供的2018年8月24日***和***共同签字出具的书面材料中载明:当事人**在2018年8月23日上午在光大大厦21层光大金瓯投资公司办公室装修施工中,码放材料板面滑落,导致右脚跖骨骨折。
**受伤后,先后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和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等医院门诊检查、治疗。经诊断,此次事故造成**跖骨骨折。***、***为**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无医疗费票据)。**自负医疗费560.73元。
2018年12月3日,**委托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进行误工期、护理期和***鉴定。2018年12月14日,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60日。**因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2100元。
关于误工费,***称:施工开始后,**每天工作10小时,***支付了日工资350元。***述称:按照目前的劳务费标准,油工的日工资标准应为260元(工作8小时)。
**述称,其受伤后,一直由亲属护理。**主张交通费2000元,未提供相应的票据。
本院认为,***不具备装修施工资质,其以拓达鼎诚装饰公司名义承包了光大大厦二十一层光大金瓯投资公司办公室装修工程。**为***提供了劳务,故应当认定***与**建立劳务雇佣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庭审中查明,**于2018年8月23日受伤之时,施工现场码放着杂物,存在安全隐患,对此***应对于**合理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在施工中,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亦存在一定过错,其因受伤而导致的各项合理损失的30%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无施工资质而挂靠拓达鼎诚装饰公司,拓达鼎诚装饰公司应对***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主张的医疗费用560.73元,有医疗机构病历和票据为证,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因受伤导致误工,被告应赔偿**相应的误工费用,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本院确定**误工期为120日,参考油工劳务费市场标准,确定**日误工费标准为260元,据此误工费应为31200元。**伤情需要护理,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护理期为60日,护理费按每日120元计算,据此护理费应为7200元。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为60日,营养费可按每天40元计算,据此营养费应为2400元。**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未提供的相应的票据,但考虑到**就诊、复查而发生交通费的必然性,本院对交通费损失酌定数额为500元。鉴定费2100元,由原、被告按照本院确定的责任比例分担。对于**诉讼请求中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拓达鼎诚装饰公司关于其与**未形成雇佣关系,因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92.51元、误工费21840元、护理费5040元、营养费1680元、交通费350元、鉴定费1470元,合计30772.51元。
二、被告北京拓达鼎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之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7元,由原告**负担698元(已交纳),由被告***和北京拓达鼎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6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姜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