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市民初字第1999-1号
原告北京宏涛浩晨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建筑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宏涛浩晨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设计(北京)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建筑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根据双方所签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在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主张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北京宏涛浩晨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立案时提交的其公司与被告伊恩建筑设计(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载明的工程名称为“济南万达凯悦酒店6-15层客房精装修工程”,因此该案应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所签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或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约定不明确的管辖协议或条款,应当综合考量当事人的意思、合同类型以及其他有关因素,确定管辖协议或者条款是否有效。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考量当事人所约定的“北京市人民法院”既可以为原告北京宏涛浩晨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可以为被告伊恩建筑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管辖。因此,被告伊恩建筑设计(北京)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伊恩建筑设计(北京)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玉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丁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