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3民初2010号
原告:北京金海润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拓达鼎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金海润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拓达鼎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查,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管辖依据为被告住所地,被告的注册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张镇大街3号院1012室,通过实地调查,该地址为虚拟地址,现北京拓达鼎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闽龙综合楼6层,即北京拓达鼎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
本院依职权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丽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禹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