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4224号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西***南西路与纬三路交叉口南行3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MA0E7RBP64。
法定代表人:要靠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睿,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府前东街9号-2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157L20。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原告****商贸有限公司表示因双方已和解,不再缴纳诉讼费。因其明确表示不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故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