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沃尔德斯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亿宏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沃尔德斯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9民初1423号
原告:北京中亿宏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甲38号1号楼B座1层096号。
法定代表人:詹天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北京元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沃尔德斯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雅安路6号院1号楼A座6层。
法定代表人:王陆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艳,女,北京沃尔德斯水务科技有限公司行政人事经理。
原告北京中亿宏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沃尔德斯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中亿宏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中亿宏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余 婕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牛亚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