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9民初2694号
原告:北京沃尔德斯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雅安路6号院1号楼A座6层。
法定代表人:王陆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卑丽艳,女,北京沃尔德斯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梦蝶,女,北京沃尔德斯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宝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东丽观海山庄C2型5栋。
法定代表人:黄丽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沃尔德斯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沃尔德斯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沃尔德斯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宋霞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黄雨静
书 记 员 李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