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沃尔德斯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省科升水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沃尔德斯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财保135号 申请人:湖南省科升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东方之珠商住大厦1006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沃尔德斯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雅安路6号院1号楼A座6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湖南省科升水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申请以51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沃尔德斯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门头沟支行账户号为XXX,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北京西区支行账户号为XXX,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清算中心/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清算中心账户号为XXX,中信银行北京门头沟支行账户号为XXX,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支行账户号为XXX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有效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以51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沃尔德斯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门头沟支行账户号为XXX,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北京西区支行账户号为XXX,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清算中心/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清算中心账户号为XXX,中信银行北京门头沟支行账户号为XXX,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支行账户号为XXX的银行存款。 保全费三千零七十元,由湖南省科升水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