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小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宿州辉乐豪铜文化有限公司、安徽辉乐豪铜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8989号之二

原告:北京小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辉乐豪铜文化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罄云大市场****楼**/div>

法定代表人:朱志伟,执行董事。

被告:***乐豪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绿色家居产业园内唐河路北侧iv>

法定代表人:朱志伟,执行董事。

被告:朱志伟,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军,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小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辉乐豪铜文化有限公司、***乐豪铜业有限公司、朱志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小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小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小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华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北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