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小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橙天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93707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小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橙天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家楼村8号楼21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小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象建筑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橙天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橙天影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小象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橙天影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小象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橙天影院公司给付小象建筑公司工程款32000元,并支付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20年,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小象建筑公司为橙天影院公司包工包料建设橙天影院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1号院七号楼一层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合同工程款320000元。工程于2021年1月11日竣工验收合格,橙天影院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支付工程款160000元,于2021年4月27日支付工程款112000元,剩余32000元工程进度款橙天影院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为维护自身权益,小象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橙天影院公司辩称,不同意小象建筑公司诉求。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经我方验收合格。小象建筑公司主张的为第三笔结算款,小象建筑公司未提交结算表,根据双方间合同第3.4条,小象建筑公司应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文件,由于小象建筑公司未提请验收,未提交工程结算文件,因此本案付款条件未成就。橙天影院公司一直要求对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导致工程价款无法结算,产生的责任由小象建筑公司自行负担。根据财政部和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4条,小象建筑公司负有提交工程结算材料的义务。此外,根据双方间合同第6.3条,橙天影院公司付款应以收到小象建筑公司开具发票为前提条件,小象建筑公司未向我方开具发票,我方不应支付利息。而且根据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一第12条,对方存在质量问题的,橙天影院公司可以减少付款。小象建筑公司存在质量问题,橙天影院公司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 橙天影院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小象建筑公司向橙天影院公司支付违约金64000元;2.判令小象建筑公司对涉案工程继续履行修理、返工的合同义务;3.判令反诉诉讼费由小象建筑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小象建筑公司与橙天影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小象建筑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合同价款320000元,涉案工程工期为2020年11月30日前完工,涉案工程于2020年10月20日开工。2021年1月11日,小象建筑公司通知橙天影院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至此,涉案工程工期已严重逾期。2021年1月12日,在验收过程中,橙天影院公司发现由小象建筑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后发出整改文件要求小象建筑公司限期整改。自验收发现问题之日至2021年6月,橙天影院公司多次要求小象建筑公司进行修理、返工并向小象建筑公司发出整改文件,但小象建筑公司一直拒绝履行修理、返工的合同义务,涉案工程一直未通过验收。综上所述,涉案工程施工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且未按期竣工,小象建筑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对涉案工程履行修理、返工的合同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橙天影院公司提起反诉。 小象建筑公司对于橙天影院公司的反诉请求发表答辩意见,辩称:不同意橙天影院公司的反诉请求。木地板起鼓的原因是因为外墙渗水,防水做的不好,防水不是我方做的,是橙天影院公司的基础工程没做好。木头见水肯定要返潮,橙天影院公司没有在地板下方做防水。我方也向橙天影院公司反映过地板下面全都是水珠。关于工期,有时是疫情的原因,也赶上了元旦和春节,当时对工期双方做了协商,在合理的索赔日期即28天内橙天影院公司没有对工期提出过异议。我方的验收方式都是根据橙天影院公司的验收单做了签字**,是没有问题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20年,橙天影院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小象建筑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橙天园区七号楼一层改造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小象建筑公司承包涉案工程,承包方式为全包,即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等,工程承包造价(含税)人民币320000元,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完工。合同生效后,甲方分4次按照付款进度支付工程款,隐蔽工程完工,且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付款50%,即160000元;工程完工后,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付款35%,即112000元;结算完成后付款10%,即32000元;结算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甲乙双方及相关部门使用部门再次共同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经甲方及相关部门书面签字确认后20个工作日支付内付款剩余的5%工程结算款,即16000元。付款前乙方需要提供正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甲方有***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发票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如果乙方未能根据合同履行任何义务,甲方可通知乙方,要求其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纠正并补救上述未履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给甲方并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在工程款中相应扣除,如果以上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的,甲方保留追偿权。 本案中,小象建筑公司向橙天影院公司主张涉案合同中约定的第三笔款项,即结算完成后应付款的32000元。为证明已满足结算条件,小象建筑公司提交:1.竣工工程验收表,上有涉案工程各区域照片若干,落款处有小象建筑公司公章及橙天影院公司公章、签字,落款日期为2021年1月11日;2.转账记录两张,显示2020年12月24日与2021年4月27日,橙天影院公司分别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小象建筑公司转账160000元和112000元;3.微信聊天记录及照片,证明地板翘曲变形与小象建筑公司无关。其中2021年3月12日下午13:30分,头像为老虎的用户发照片两张,并发“**七号楼一层外墙结构胶漏水哦”,微信名为“Alvin***设计王经理”回“好的”。2021年6月2日,头像为老虎的用户在“园区改造团队”微信群中发照片若干,并发“以上是七号楼一层正在***地板,局部地面底层还有明水”。经询,小象建筑公司称头像为老虎的用户为其公司员工,微信名为“Alvin***设计王经理”的用户为橙天影院公司员工,“园区改造团队”微信群为双方的沟通群;4.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发票的开票日期为2021年12月30日,销售方为小象建筑公司,购买方为橙天影院公司,价税合计-32000元。 对于上述证据,橙天影院公司称均不认可证明目的,竣工验收表上未载明验收结论,无法证明验收合格;发票上则未加盖发票专用章及税务总局章;对于聊天记录,虽认可真实性,但认为小象建筑公司关于外墙漏水、地板有明水的陈述仅为其单方陈述,橙天影院公司未予认可。为证明涉案工程存在木地板大面积起鼓的质量问题,橙天影院公司提交聊天记录、照片及《1,2,6,7号楼整改》文件等;为证明正式的竣工验收报告应具备的样式、要素,橙天影院公司提交案外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对于橙天影院公司提交的证据,小象建筑公司称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橙天影院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不认可工期严重超期的问题,工期是随时协商的结果,小象建筑公司已对地板做过更换,但后期仍出现反复,证明地板起鼓不是小象建筑公司的原因,而是由于橙天影院公司未做防水的缘故,小象建筑公司已针对防水问题做过提示,但橙天影院公司拒绝做防水。橙天影院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双方未就工期做过协商,小象建筑公司不但未就防水问题向其作出提示,反而是告知橙天影院公司不需要另做防水。 庭审中,经询,双方均认可涉案工程已完工并已投入使用。对于涉案工程的开工及完工/竣工日期,小象建筑公司主张在2020年11月16日开工,2020年12月15日完工,2021年1月11日竣工,对于未在涉案合同中约定的2020年11月30日前完工的原因,小象建筑公司称系因疫情及过节的原因,且双方曾就工期做过协商,但对于其主张,小象公司并未举证;橙天影院公司主张在2020年10月20日开工后由于一直没有通过验收,所以应当按投入使用的时间计算竣工日期,即2021年8月,不认可小象公司主张的曾就工期进行过协商。另,经本院询问,双方均不申请对涉案工程的工程质量及木地板产生起鼓的原因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小象建筑公司与橙天影院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现根据小象建筑公司的自述,涉案工程在双方签署《竣工工程验收表》后的确产生了木地板翘曲、起鼓之质量问题,且在小象建筑公司维修后仍未得到解决,虽双方对于问题产生原因存在一定争议,但经本院释明,小象建筑公司不申请对木地板质量问题产生原因进行鉴定,结合小象建筑公司作为专业建筑公司,应对工程施工条件、质量具有更多认知,故小象建筑公司应对涉案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小象建筑公司承包的涉案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橙天影院公司虽主张减少支付工程款,但其未举证证明小象建筑公司存在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之情形,故本案工程款橙天影院公司仍应足额支付小象建筑公司,即橙天影院公司应支付小象建筑公司工程款32000元。对于橙天影院公司关于小象建筑公司未提交结算材料故不应付款的抗辩意见,鉴于结算需双方配合,小象建筑公司已提交相应发票,故对于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对于小象建筑公司主张的利息,鉴于橙天影院公司并非恶意拖欠工程款,本院综合双方合同履行情况、过错情况,对于小象建筑公司的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橙天影院公司的各项反诉诉求。鉴于小象建筑公司的确存在工期超期、部分施工未达到规范要求之情形,故小象建筑公司应向橙天影院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橙天影院公司要求小象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橙天影院公司主张的金额过高,本院予以酌减后确定为15000元。对于橙天影院公司要求小象建筑公司继续履行修理、返工合同义务的诉求,鉴于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仍在继续履行,涉案工程亦未超过质保期,小象建筑公司对涉案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理、返工是小象建筑公司履行合同的应有之义,现小象建筑公司亦未明确表明拒绝履行相关义务,故橙天影院公司的该项诉求缺乏裁判之必要,本院对此不再另行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橙天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小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0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小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橙天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小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橙天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橙天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小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橙天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12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