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93709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小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橙天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家楼村8号楼21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小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象建筑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橙天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橙天影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小象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橙天影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小象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橙天影院公司给付工程款463878元;2.判令橙天影院公司支付质保金51541元;3.判令橙天影院公司支付以463878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20年,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小象建筑公司为橙天影院公司包工包料建设橙天影院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1号院的橙天园区一号楼及二号楼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合同工程款1030839元。工程于2021年1月11日竣工验收合格,橙天影院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支付工程款339500元,于2021年1月28日支付工程款515420元,剩余463878元工程进度款橙天影院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为维护自身权益,小象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橙天影院公司辩称,涉案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未经我方验收合格,小象建筑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应减少支付。从我方提交的证据中可以看出,鉴定报告和公证书都可以体现小象建筑公司的工程问题非常多,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涉案工程所在的房屋是我方承租的房屋,本次装修也是为了对外转租,由于本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我方催告,对方仍不维修,导致我方产生出租损失,租户要求我方提供装修免租期,小象建筑公司的行为导致我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合同应自2021年7月7日解除,即我方通知解除合同的时间。小象建筑公司施工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工期延误,小象建筑公司应向我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我方损失。对于小象建筑公司主张的质保金,不符合付款条件,合同已经解除,小象建筑公司也没有履行质保的义务,质保金应当扣除。对于利息,于法无据,不同意支付。对于小象建筑公司主张的第二笔,应当以验收合格为支付条件,第三笔应当以结算完成为支付条件。但是涉案工程款没有验收合格也没有结算,故小象建筑公司主张的两笔款项不应当支付。
橙天影院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间合同于2021年7月7日解除;2.判令小象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206167.8元;3.判令小象建筑公司赔偿损失77460.59元(含委托工程质量鉴定费36000元、公证费7400元、返工费34060.59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小象建筑公司与橙天影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小象建筑公司承包涉案工程。2021年1月12日,在验收过程中橙天影院公司发现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后发出整改文件要求小象建筑公司限期整改。自验收发现前述问题之日起至2021年6月,橙天影院公司多次要求小象建筑公司进行修理、返工并向小象建筑公司发出整改文件,但小象建筑公司一直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涉案工程一直未通过橙天影院公司验收。2021年6月29日,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后出具《鉴定报告》载明涉案工程存在墙面饰面砖空鼓、开裂,吊顶工程表面不平整,吧台柜木板接缝处有缝隙、接缝不严密,木质地板翘曲、砖地面空鼓,配电箱回路无标识等情况,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5.1条约定的验收标准。2021年7月5日,因双方沟通无果,橙天影院公司向小象建筑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合同及追究违约责任的函》,双方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于2021年7月5日解除。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尽快将涉案工程投入使用,2021年7月10日,橙天影院公司与北京和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拆除、更换橙天园区一号楼及二号楼的地板,其中更换一号楼地板的费用为34060.59元。综上,小象建筑公司的施工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且未按期竣工,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应向橙天影院公司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橙天影院公司的相应损失。为维护自身权益,橙天影院公司诉至法院。
小象建筑公司对于橙天影院公司的反诉请求发表答辩意见,辩称:不同意橙天影院公司的反诉请求。不同意解除合同,质量原因不在于小象建筑公司,地板是因为没有做防水造成的,对于违约金不同意支付,工程进展是双方一直沟通的,中间也有疫情,合同中虽然定了70天,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不一定能在70天完工。橙天影院公司一直也没向我方提过工期问题。鉴定和公证是橙天影院公司自己做的,返工也是因为橙天影院公司自己的原因导致的,2021年1月11日双方已盖章确认工程竣工、合格。对于地板的问题,我方在橙天影院公司提出后,更换过三次但是还是出现问题,与我方无关,是橙天影院公司一直没有做防水的问题。涉案工程是在橙天影院公司没有及时付钱的情况下我方继续做的,中间我方也做了维修。在验收的时候工程是没有问题的,验收报告都是在农民工催款之前就完成的,与农民工催款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20年,橙天影院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小象建筑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橙天园区一号楼及二号楼改造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小象建筑公司承包涉案工程,承包方式为全包,即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等,工程承包造价(含税)人民币1030839元,工期70天。合同生效后,甲方分4次按照付款进度支付工程款,隐蔽工程完工,且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付款50%,即515420元;工程完工后,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付款35%,即360794元;结算完成后付款10%,即103084元;结算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甲乙双方及相关部门使用部门再次共同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经甲方及相关部门书面签字确认后20个工作日支付内付款剩余的5%工程结算款,即51541元。付款前乙方需要提供正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甲方有***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发票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如果乙方未能根据合同履行任何义务,甲方可通知乙方,要求其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纠正并补救上述未履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给甲方并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在工程款中相应扣除,如果以上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的,甲方保留追偿权。
本案中,小象建筑公司向橙天影院公司主张工程款463878元及质保金51541元。为证明已满足结算条件,小象建筑公司提交:1.隐蔽工程验收表,上有隐蔽工程照片若干,落款处有小象建筑公司及橙天影院公司公章、签字,落款日期为2020年12月4日,另写有“厨房:隐蔽工程已跟运营人员沟通确认符合运营要求,卫生间:防水无漏水点”字样。2.《竣工工程验收表》,上有涉案工程各区域照片若干,落款处有小象建筑公司公章、橙天影院公司的公章和签字,落款日期为2021年1月11日;3.转账记录,显示2021年1月28日,橙天影院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小象建筑公司转账515420元;4.微信聊天记录及照片,证明双方沟通过程及工程现场状况,其中2021年6月2日下午15:10分的记录显示,微信名为“婧怡***采购部吴经理”的用户发“1.您这边没有通过1/2号楼的竣工验收,所以我一直付不了款,2.几个楼的改造,我们已经付了整体70%的款项,但是目前各个楼陆续出现质量问题,而且您下面分包和工人告知完全没收到您一分钱,那我们付的钱都去哪里了?3.我们在和您友好沟通,而且七号楼也来人修了,这是好的开始,希望1/2号楼木地板和瓷砖您也按时修好,我们就会按合同付款”,头像为老虎的用户回“木地板地面返潮受潮,跟你们免费三番五次更换维修?还是不能满足你们庞大的心灵!将心比心大家都不容易”,当天下午微信名为“婧怡***采购部吴经理”的用户发“我也没想怎么样,我一直说,请您来修好地板,我们就能付钱……”头像显示“**”的用户回“@婧怡***修我一直在进行,我都说了多少回,你们园区都能看见,就你看不见!直到现在今天工人还在跟你们修地面返潮木地板受潮的地板!你怎么说没修?”,当天下午15:28分,头像为老虎的用户发“工人进去维修你们给驱赶出来,不知道你们什么意思?”,微信名为“婧怡***采购部吴经理”的用户回“?”,头像为老虎的用户发“问你们内部啊?这事问我”,微信名为“婧怡***采购部吴经理”的用户回“1.你的工人从上周四就开始堵在我们公司门口,已经报警2次2.你要来修,和谁说过?”。经询,小象建筑公司称微信名为“婧怡***采购部吴经理”的用户系橙天影院公司员工,头像为老虎的用户及头像显示“**”的用户均系小象建筑公司员工。4.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开票日期均为2021年2月22日,销售方为小象建筑公司,购买方为橙天影院公司,4张票据价税合计360794元。
对于上述证据,橙天影院公司称均不认可证明目的,聊天记录可显示小象建筑公司有拖延工期情况;竣工验收表上未载明验收结论,无法证明验收合格;发票上则未加盖发票专用章及税务总局章。为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橙天影院公司提交聊天记录、照片、《关于:明确违约责任即催告恢复履行合同义务的通知函》、《鉴定报告》等。其中《鉴定报告》显示出具单位为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单位为橙天影院公司,工程名称为橙天园区-1/2号楼改造工程,鉴定日期2021年6月29日,报告作出日期为2021年8月9日,鉴定结论主要为所测饰面砖、所查吊顶工程的表面平整度、吧台柜、木质地板、地板踢脚线、砖面、配电箱等存在若干不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之情形。为证明合同解除情况,橙天影院公司提交《关于:解除合同及追究违约责任的函》及邮件,显示2021年7月7日,发件人为北京橙天三六零剧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向1280034184@qq.com发送《关于:解除合同及追究违约责任的函》,要求解除涉案合同。为证明自身遭受损失情况,橙天影院公司提交《公证书》、鉴定报告及公证书付款凭证、与案外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及发票等,显示橙天影院公司支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鉴定费36000元、支付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费7400元、支付北京和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6607.56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示橙天影院公司委托北京和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一号院一号楼和二号楼的地板进行更换,地板更换费用共计96106.71元;《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显示一号楼一层地板更换工程造价共计34060.59元。为证明正式的竣工验收报告应具备的样式、要素,橙天影院公司提交案外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
对于橙天影院公司提交证据,小象建筑公司称不认可证明目的,橙天影院公司所称的质量问题系为在验收合格后的小修小补,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鉴定报告》系橙天影院公司单方委托鉴定机构所做,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地板,系因橙天影院公司未做防水,所出现的问题与小象建筑公司无关,小象建筑公司在2021年2、3月份曾不只一次更换过地板,但是仍出现翘曲等问题。
庭审中,经询,双方均认可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对于涉案工程的开、完工日期,小象建筑公司主张开工日期是2020年10月26日,完工日期是2021年1月8日,对于未能在涉案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工的原因,小象建筑公司称系受疫情影响,且双方就工期曾做过协商,但小象建筑公司对此并未举证。橙天影院公司主张系于2020年10月18日开工,完工日期不清楚,不认可双方曾协商过工期问题。另,经本院询问,小象建筑公司虽不认可橙天影院公司所提交的《鉴定报告》,但不申请对涉案工程质量进行重新鉴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小象建筑公司与橙天影院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现根据双方提交证据及庭审陈述,涉案工程在双方签订《竣工工程验收表》后的确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该质量问题不足以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后果,故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橙天影院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涉案工程在签订《竣工工程验收表》后虽出现质量问题,但橙天影院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小象建筑公司存在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之情形,故对于橙天影院公司要求减少支付工程款、小象建筑公司未提交结算材料故不应支付结算款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判令橙天影院公司支付小象建筑公司工程款463878元。对于小象建筑公司主张的质保金,因双方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而双方签署《竣工工程验收表》至今不满两年,故当前不符合返还质保金的条件,对于小象建筑公司的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小象建筑公司主张的利息,鉴于橙天影院公司并非恶意拖欠工程款,本院综合双方合同履行情况、过错情况,对于小象建筑公司的该项诉求亦不予支持。
对于橙天影院公司的其他反诉诉求,涉案合同虽应继续履行,但小象建筑公司的确存在工期超期、部分施工未达到规范要求之情形,故小象建筑公司应向橙天影院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金,橙天影院公司主张的金额过高,本院予以酌减后确定为5000元。对于橙天影院公司主张的损失费用包括鉴定费、公证费及委托案外公司返工的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判令小象建筑公司赔偿橙天影院公司损失费用77460.59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橙天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小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63878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小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橙天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元、损失费用77460.59元,以上共计82460.59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小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橙天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95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小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7元(已缴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橙天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2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77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小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3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橙天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46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