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金朋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4156号 原告:党坤,男,1968年2月11日,汉族。 被告:北京中盛金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4号院2号楼7层1**8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港(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小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港(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朋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启航街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港(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党坤与被告北京中盛金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小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朋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党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党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 倬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彤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