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4156号
原告:党坤,男,1968年2月11日,汉族。
被告:北京中盛金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4号院2号楼7层1**8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港(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小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港(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朋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启航街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港(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党坤与被告北京中盛金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小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朋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党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党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 倬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彤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