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7319号
原告:北京新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天星街1号院2号楼5层616号。
法定代表人:牛志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阳,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银安东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孙超。
本院在审理北京新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已达成和解,北京新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新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新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6元,由北京新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肖海珅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