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固始恒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4324号
原告:固始恒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蓼北路东段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许孔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传英,浙江正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天星街1号院2号楼5层616。
法定代表人:牛志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宣,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斌,男,1996年6月6日出生,x族,住xx沙x县xx中心村x巷x号。
原告固始恒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杨斌机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疑难复杂 ,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沈宝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