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24民初30号
原告:沈阳开启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镇***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珂瑶,男,199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北京新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天星街1号院2号楼5层61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开启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沈阳开启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开启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开启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96元,减半收取3048元,由原告沈阳开启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