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联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联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榕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8012号
原告:吉林市榕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艳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旭。
被告:北京新联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龙。
原告吉林市榕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新联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市榕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市榕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榕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孟昕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萧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