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联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合强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新联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财保59号
申请人:湖北合强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新庙工业园鄂东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喻国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本玉,湖北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新联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59号院2号楼3层2-305-18。
法定代表人:钟岩,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合强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新联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19年2月27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合强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新联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三百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湖北合强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安李超
审 判 员 王晓巍
审 判 员 许广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田晓宇
书 记 员 徐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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