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联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联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沃帕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仲裁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执90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新联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新联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59号院2号楼3层2-305-18。
法定代表人王志全。
被执行人**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8923号欧莱雅商务中心B栋2楼。
法定代表人刘霞。
申请人北京新联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采购合同仲裁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065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新联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北京新联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46,253.93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593.81元。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16年9月4日之前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为便于本案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650号裁决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建清






代理审判员


余运所






审 判 员


李伟斌






书 记 员


邰 炜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