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联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伯兴泰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新联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督21号
申请人:北京伯兴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北京新联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
申请人北京伯兴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新联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予以立案。申请人北京伯兴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伯兴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宝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沙中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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