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联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新联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491民初21995号
原告:**,男,1985年8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北京新联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院**楼**2-305-18。
法定代表人:庞龙。
原告**与被告北京新联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称与被告北京新联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董学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圆
书 记 员 周永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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