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5民初4273号
原告:山东文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岭回族镇艾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579375716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新兴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庆祥南路29号院5层1单元5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60106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男,1975年10月30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梁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文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新兴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北京新兴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北京新兴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于建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