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5民初4273号之一
原告:山东文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岭回族镇艾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579375716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新兴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庆祥南路29号院5层1单元5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60106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3年6月16日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男,1975年10月30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梁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文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新兴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新兴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新兴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文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3元、诉讼保全费1350元,由原告山东文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建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