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4520号
原告:***,女,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中轩环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刘利银,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北京君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北路18号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赵智勇,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新兴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东路1号院24号楼1层103-31。
法定代表人:孙超,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刘利银、被告北京君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新兴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3元、保全费87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陈珊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张 冉
书 记 员 苏 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