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兴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文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兴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5民初4273号之二
原告:山东文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岭回族镇艾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579375716G。
法定代表人:齐文,经理。
被告:北京新兴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庆祥南路29号院5层1单元5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60106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刘智,男,1975年10月30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梁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文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新兴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2019)鲁0305民初427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北京新兴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智的银行存款16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北京新兴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智银行存款166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于 建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杨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