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兴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华创众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兴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9781号
原告:河北华创众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河北众盛京开五金建材批发市场东区B道226号。
法定代表人:范红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岩,北京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兴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东路1号院24号楼1层103-31。
法定代表人:孙超,总经理。
原告河北华创众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兴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华创众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华创众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先成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万 舸
书 记 员 刘毅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