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兴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2843号
原告:北京新兴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多***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被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北京新兴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新兴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新兴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新兴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新兴达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