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北京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辖终5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0766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露,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417。
法定代表人:袁国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新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冀1028民初5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买卖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双方签订的《路劲国际城379地块太阳能工程分体式项目采购安装协议书》的约定,该案应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冀1028民初56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路劲国际城379地块太阳能工程分体式项目采购安装协议书》,该协议书中约定,发生争议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约定有效。一审法院以该案属于专属管辖认定约定无效存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冀1028民初56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洪明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王海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董聚强
书 记 员 张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