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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3民初3820号
原告:**,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代理人:江衍喜,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北京鑫晟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力强,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鑫晟宇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德 力 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萨茹拉图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