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民初8159号之一
原告:常州泰辉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常州科教城创研港2、3号楼3-A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239367273。
法定代表人:高雪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王晗玢,江苏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晟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7号院1号楼11层1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MA004UQ498。
法定代表人:宋力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生,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泰辉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晟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泰辉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鑫晟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州泰辉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泰辉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鑫晟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09元、财产保全费2226元,两项合计5435元,由原告常州泰辉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霞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