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源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鑫源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61008

申请执行人:北京鑫源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38号。

法定代表人:王化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兴周,北京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大蒲池沟村股份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大蒲池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宗军,社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鑫源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大蒲池沟村股份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9116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大蒲池沟村股份合作社于2020120日前一次性给付北京鑫源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案工程款544 091元。该调解书生效后,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大蒲池沟村股份合作社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鑫源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5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5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其名下财产进行统查,对其银行账户存款15万元予以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20610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还清所欠债务(2020年年底给付20万元,余款在2021年年底前还清)。因协议履行时间较长,故本案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成杰
审  判  员   杨景军
审  判  员   周 科

二O二O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