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55民初310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旭建工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旭建工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92.00元,减半收取624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中波
书记员 冯显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