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旭建工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正兴劳务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6557号 原告:***,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都***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旭建工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顺通路**段60号-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67291869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旭建工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正兴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顺通路**段60号-2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2831990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旭建工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正兴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梁 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