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6557号
原告:***,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都***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旭建工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顺通路**段60号-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67291869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旭建工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正兴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顺通路**段60号-2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2831990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旭建工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正兴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梁 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