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旭建工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与北京正兴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4464号 原告:**,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旭建工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顺通路**段60号-2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67291869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旭建工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正兴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顺通路**段60号-2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2831990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旭建工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正兴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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