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雅宝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辖124号
原告:***,女,1996年9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北京雅宝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洋。
原告***与被告北京雅宝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9年4月,原告自北京碧桂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购得坐落在北京市密云区×××路×××号院×××小区×××号楼×××单元×××室的预售房屋一套。该房屋毛坯交付后,2021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就上述房屋签订了《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北京市雅宝阁建筑装饰主材销售单》,装修方式约定为包工包料。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装修款,被告亦组织工人进场施工。2021年10月24日,被告组织对上述房屋的装修工程进行验收。
此后,原告在2021年10月25日至2021年12月12日期间陆续发现被告装修的上述房屋出现墙漆多处鼓包、掉漆、墙漆多处开裂、厨房墙砖缝隙不匀称、吊顶封边脱胶及下沉、橱柜预留尺寸存在偏差导致无法安装烟机灶具等问题,原告在发现问题后均已及时向被告反映。截至2022年4月29日,上述问题陆续处理完毕。
2022年3月5日,原告发现上述房屋厨房、卫生间的墙砖出现大面积的开裂、崩瓷、暗缝、空鼓问题,同日原告即就此问题向被告反映,被告表示可以协商处理。此后双方进行过多次沟通但未果,现被告明确告知原告其无法对上述墙砖装修问题进行返工修复。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外,原告一直在租房居住,交由被告进行装修的房屋是原告的唯一房屋,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原定于2022年4月底入住新房的计划推延,无奈之下只能与房东续签租房合同,因此产生了租金、物业费、车位费等损失。
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故诉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卫生间、厨房瓷砖装修修复损失(含与修复施工有关的损失)共计2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装修修复而无法按时入住的租房租金损失、物业费损失、车位费损失(自2022年5月15日起至装修修复完成之日止,租金每月2600元、物业费每月138.82元、车位费每月17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特殊原因,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故将本案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特殊原因,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不便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故其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上述案件诉讼材料移送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志星
审  判  员   金珍珍
审  判  员   梁 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慧
书  记  员   白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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