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6687号
原告:***,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下屯村下团路19甲。
法定代表人:李洋。
原告***与被告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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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