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民初1959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99647XXX。
法定代表人:李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2023年4月6日,原告***表示需进一步准备证据,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沈 艳
书 记 员 柴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