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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8民初2195号 原告:****,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育才路9号檀营乡政府办公楼215室-3034(檀营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DXAK5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下屯村下团路19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99647544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营场所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2045(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0C47WX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