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8民初533号
原告:***,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育才路9号檀营乡政府办公楼215室-3034(檀营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DXAK5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8月19日出生,满族,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
被告: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下屯村下团路19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99647544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营场所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2045(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0C47WX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原告***与被告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