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源博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源博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3财保484

申请人:北京源博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街9号院16号楼6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2YB0H

法定代表人:徐维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竹江,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空港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三山新新家园四区2号楼127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6T05XT

负责人:卢曦。

被申请人: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街南侧(第二施工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495518G

法定代表人:张殿友。

申请人北京源博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博基业”)与被申请人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空港分公司(以下简称“顺建空港分公司”)、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建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顺建分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内存款1 210 360.13元。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空港分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账户(账号:×××)内的存款一百二十一万零三百六十元一角三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谢彩凤

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赵 杰
书  记  员   徐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