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923民初1793号
原告:孝感市超前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开发区工业园朝阳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60697832F。
法定代表人:左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舟,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欣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05543035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孝感市超前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欣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原告孝感市超前钢构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欣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孝感市超前钢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感市超前钢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欣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1593元,减半收取15796.5元,由原告孝感市超前钢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