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14663、1466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孝感市超前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开发区工业园朝阳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60697832F。法定代表人左威。
被执行人广东省建安工程总公司深圳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甲岸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56264X9。法定代表人周南夏。
被执行人咸宁三宁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咸宁市长江产业园回归创业园会信用代码914212006917940994。法定代表人张程。
被执行人咸宁市茂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咸安区锦龙路荷花苑对面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1202055421689T。法定代表人黄毅。
申请执行人孝感市超前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建安工程总公司深圳第一分公司、咸宁三宁机电有限公司、咸宁市茂源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19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粤0306执14663号,对欠缴诉讼费案件移送执行,案号为(2020)粤0306执14664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省建安工程总公司深圳第一分公司名下车辆(车牌号为粤B),查封期限自2020年06月09日至2022年06月08日止(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方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直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未提交申请或逾期提交申请,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方负担),但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分条件。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等情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连军怀
审判员 冯 伟
审判员 魏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