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超前钢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孝感市超前钢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81民初3953号
原告:**,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小租,广水市广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被告:孝感市超前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开发区工业园朝阳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孝感市超前钢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程 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殷惠芬
书 记 员  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