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占薪昊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占薪昊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7财保110号
申请人:严仕跃,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代理人:常路,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冰,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占薪昊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10号A-109室。
法定代表人:程健。
申请人严仕跃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占薪昊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等同于107433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占薪昊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等同于107433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严仕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左文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力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