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占薪昊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永鸿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占薪昊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京0109民初6891号
原告北京永鸿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鸿世业公司)与被告北京占薪昊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占薪昊林公司),第三人北京中冶名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名祥公司)、第三人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永定镇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鸿世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民、郭梓帆,被告占薪昊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健、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世胜,第三人中冶名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加兵,第三人永定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拆除委托合同》及《四方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鉴于各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房屋拆除委托合同》,本院确认永定镇政府和占薪昊林公司在2016年10月12日签订的《房屋拆除委托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永鸿世业公司同意在本院判决《房屋拆除委托合同》解除后返还占薪昊林公司履约保证金20万元,本院不持异议,确认永鸿世业公司返还占薪昊林公司保证金20万元。关于拆除服务费,各方当事人同意结合占薪昊林公司的拆除非宅面积按照1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占薪昊林公司拆除服务费,本院不持异议,中冶名祥公司主张应当按照审计面积计算占薪昊林公司的拆除面积,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信,本院依据占薪昊林公司提交的《交房验收及拆除通知单》记载面积,确认中冶名祥公司支付占薪昊林公司拆除服务费198477.9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0月12日,永定镇政府(甲方)与占薪昊林公司(乙方)签订了《房屋拆除委托合同》,合同约定: 第一条关于工作内容、拆除范围、拆除量、期限。1、工作内容: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门头沟区××街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工程内非住宅房屋及附属物的拆除事宜,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1)负责办理拆除工作所需要办理的手续;(2)按甲方和甲方委托的征收公司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将腾空的房屋和构筑物及时拆除;(3)依照北京市政府关于渣土消纳的有关规定,并按照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征收公司的时间要求,及时将拆除的渣土清运至垃圾填埋厂;(4)对地面进行平整,防止出现抢建、抢占被征收房屋现象;(5)在拆除过程中,负责看管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一切相关财物;(6)在甲方整个地块完全拆除进行整体土地验收前,乙方负责对已拆完地块的看护工作,杜绝已被征收户或无关人员在已拆除土地上重新搭建房屋;(7)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道路以及随路敷设的各类市政管网和场地平整;(8)其他与房屋拆除有关的必要工作(含由此产生的费用)。2、受托拆除范围:门头沟区新城14街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范围内,东至石龙北路、南至石龙西路、西至规划高压走廊、北至浅山。3、期限:在拆除范围内已签约被征收房屋腾空后奖励期结束起20日内,全部完成房屋拆除、渣土清运、地面平整等工作,并交项目主体验收。验收标准:场光地净,地面平整,没有渣土和垃圾等。 第四条关于拆除费用及支付原则。1、拆除服务费的计算方法按照30元/平方米。2、本合同中拆除工作完成后,按实际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和约定单价进行结算,在征收奖励期内,当签约进度完成80%,甲方支付全部拆除服务费20%;当签约进度完成90%,甲方支付全部拆除服务费30%;当签约进度完成95%,甲方支付全部拆除服务费40%,当本项目征收结案之后并经审计部门审核后一次性结清剩余款项。3、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造成侵权的,甲方有权从拆除服务费中直接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4、除非拆除范围变更,否则无论出现任何情况,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对拆除费进行任何形式的调整。5、拆除服务费支付的前提是相应的拆除工作经甲方验收达到交验标准,同时须经甲方委托的该项目征收公司签字,以确认拆除公司已完成了相应的工作量以及积极配合征收公司的征收工作。 2017年8月18日,永定镇政府(甲方)与占薪昊林公司(乙方)、永鸿世业公司(丙方)、中冶名祥公司(丁方)签订《四方协议书》,约定将《房屋拆除委托合同》中甲方的权利义务均由丙方享有和承担,因履行原合同,乙方已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乙方同意甲方将该保证金直接转付至丙方处。 截止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中冶名祥公司尚未向占薪昊林公司支付拆除服务费。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永定镇政府与占薪昊林公司、中冶名祥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签订的《房屋拆除委托合同》自本院判决时解除。中冶名祥公司同意在本院判决《房屋拆除委托合同》解除后,向占薪昊林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0万元。 庭审中,占薪昊林公司提交4张《交房验收及拆除通知单》,载明交房面积及认定面积均共计为19847.79平方米。 对以上无争议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确认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人民政府与北京占薪昊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签订的《房屋拆除委托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北京永鸿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占薪昊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 三、北京中冶名祥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北京占薪昊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拆除服务费19847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永鸿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伟男
法官助理 苏 振 法官助理 宁 帆 书 记 员 孙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