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占薪昊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昊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区体育局、北京石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07民初1879号 原告:北京**昊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石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10月2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市***区体育局,住所地北京市***区。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8月1日出生,该单位员工,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该单位员工,住单位宿舍。 原告北京**昊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林公司)诉被告北京石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泰集团)、北京市***区体育局(以下简称:***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昊林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石泰集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体育局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昊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体育局支付***体育中心围挡工程的结算款361140.89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8日止,以361140.8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6%计算,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以361140.8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原告北京**昊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区体育局(以下简称“***体育局”)、被告北京石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泰公司”)签订了***体育中心围墙的建筑、装饰及监控和照明项目施工的三方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开始进场施工,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又增加了围档工程项目,其中围档审计工程量为361140.89元。原告完成的总工程量为361140.89元。原告于2017年4月30日按期完成了上述全部工程,经被告验收全部合格。被告未能按协议约定时间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至今工程被告早已接收使用,但被告工程款分文未付。在起诉前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工程欠款,但被告总以上级单位未拨款理由拒绝还款。原告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石泰集团、***体育局辩称,认可欠付款项,原计划审计之后付款,后审计周期过长,原告欲通过诉讼解决,同意***体育局承担付款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昊林公司、石泰集团与***体育局口头协议,就***体育局围挡工程,由**昊林公司进行施工。**昊林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进场,2017年4月30日完工。2021年11月18日,经北京兴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并出具审核结果:审定金额361140.89元。 石泰集团、***体育局对该审定金额认可,并同意由***体育局承担付款责任,各方均无异议。庭审中,**昊林公司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石泰集团、***体育局与**昊林公司口头协商,由**昊林公司完成涉案围挡项目的工程,该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昊林公司已按约完成涉案项目,并依据审定结果要求支付工程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石泰集团、***体育局认可该诉讼请求,并同意由***体育局承担付款责任,本院不持异议,予以确认。**昊林公司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系其对自身民事权益的合法处分,本院不持异议,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市***区体育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昊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1140.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9元(北京**昊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北京市***区体育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径行给付北京**昊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金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