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铮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铮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民特32号

申请人:北京铮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隆华大街****楼**413。

法定代表人:张文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福生,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清瑶,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铮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公司诉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保定市竞秀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竞劳人仲字(2020)第314号裁决书第一项;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保定市竞秀区劳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竞劳人仲字(2020)第314号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一、申请人不应支付被申请人工资18,946.67元。1.关于二月份工资,因疫情期间,申请人单位自一月份开始放假至四月份才正式复工,此期间,被申请人同单位所有人员一样均发基本生活费,申请人的这种做法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2.关于五月份工资。被申请人五月份没有出勤,故不应向其发放工资;被申请人所称的年休假没有依据,所以不应予以支持。二、申请人不应支付被申请人年薪33,333.33元。被申请人所依据的劳动合同存在错误,双方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并非此合同;况且被申请人未完成一个年度的工作,不应享受年薪的待遇。综上,竞秀区劳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竞劳人仲字(2020)第314号裁决书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申请人特提出撤销申请。

***辩称,1、劳动仲裁所诉本案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充分,应受到本院支持;2、申请人所诉被告年薪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3、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北京公司劳动报酬、年薪、年终奖争议一案,保定市竞秀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0月5日作出竞劳人仲字(2020)第314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18,946.67元;二、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年薪33,333.33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北京公司不服,向我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公司提交裁决书证明被告对原告提起劳动争议仲裁;送达回执证明双方均已收到裁决书,裁决书已生效;申请人单位的放假通知,证明因疫情原因原告发的放假通知,放假期间发放生活费。***质证称,对裁决书送达回执认可,放假通知真实性不认可,此通知属于单位一方向劳动者发出的通知,未经过用工单位工会予以审核,未进行过合法公告,其不具有民主协商的有效性,且违反了最高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涉民事案件的相关会议纪要的规定,如果要减少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必须是用工单位因此次疫情生产经营发生了严重困难,且在与劳动者充分协商的情况下才能就工资支付数额和支付方式达成新的协议,否则不能随意减少工资,本案中2月份被申请人依照用工单位及法定假日期间休假的规定进行休假和工作,5月份的工资发放数额申请人的办公室主管人员已给被申请人发出了一份关于工资核实的答复,认可5月份的工资应全额发放,2月份和5月份被申请人属于全额工作,即使在家也属于居家办公。以上事实有在仲裁期间提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1月份没有放假,所有员工在春节前三天才放假。我是公司副总,所有公司发的办公室文件需要我签名,放假通知没有我签名,我不认可。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公司主张诉争撤销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是:疫情期间,申请人单位自一月份开始放假至四月份才正式复工,此期间被申请人同单位所有人员一样均发基本生活费;被申请人五月份没有出勤,故不应向其发放工资;被申请人所称的年休假没有依据;被申请人所依据的劳动合同存在错误,双方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并非此合同;被申请人未完成一个年度的工作,不应享受年薪的待遇。据此,上述理由均属于事实认定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事实理由只限于“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这两种情形,其余事实问题并不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故申请人申请撤销的理由不属于法定理由,对其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保定市竞秀区劳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竞劳人仲字(2020)第314号裁决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北京公司的申请理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铮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北京铮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 苗

审 判 员 肖 雅

人民陪审员 赵 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续婉君

书 记 员 赵 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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