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铮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铮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太和县铮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2民初1576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谊,太和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铮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大兴区隆华大街55号院13号楼4层4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975098570。

法定代表人:张文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太和县铮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曙光中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NQ7C76D。

法定代表人:安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季强,男,196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

江苏省通州市五甲镇平和村十组02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振宗,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铮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太和县铮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季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栾夫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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