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2民初1576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谊,太和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铮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大兴区隆华大街55号院13号楼4层4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975098570。
法定代表人:张文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太和县铮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曙光中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NQ7C76D。
法定代表人:安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季强,男,196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
江苏省通州市五甲镇平和村十组02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振宗,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铮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太和县铮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季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栾夫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