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创顺达被动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创顺达被动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2财保81号
申请人:四川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1135号。
法定代表人:袁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馨媚,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创顺达被动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7017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怡英。
申请人四川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创顺达被动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中创顺达被动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032716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中创顺达被动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032716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申请人四川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世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贺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