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创顺达被动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创顺达被动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2财保100号
解除申请人:四川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1135号。
法定代表人:袁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馨媚,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创顺达被动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7017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怡英。
解除申请人四川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创顺达被动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川0112财保8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北京中创顺达被动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032716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解除申请人四川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解除申请人四川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中创顺达被动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032716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世和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陶 燕